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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居住多年却因产权对簿公堂 买二手房过户要及时

来自:xiangyang.zhuangyi.com日期:2017-11-10 11:18:01
近日,襄阳市民郭先生和自家弟弟因为房屋问题闹上了法庭。据襄阳装修网了解到,早年郭先生的弟弟将房屋卖给了郭先生,房屋合同已签订,钱也交了,但是由于房子没有过户,郭先生弟媳曾某在与弟弟离婚时将郭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法院将房子判给了曾某,而曾某马上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此襄阳装修网提醒,买二手房时业主们要注意过户一定要及时。

买房是一件大事,一不留心就有可能被坑了。而市民郭先生买二手房被坑不失因为别人,而是因为自己的亲弟弟,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接下来就和襄阳装修网一起来看一下吧。

购买二手房因产权陷入纠纷

遭遇:居住多年被判腾房

早在1999年,市民郭先生就与弟弟郭某政签了份二手房买房合同。由于当时这套房还未参加房改,双方约定购房款待房改时再确定。为表诚意,郭先生当即交给弟弟3000元定金。

这套房屋位于长征路某家属院内,虽说是弟弟单位的福利房,但由于郭先生夫妇在市区无房,一直是他们在居住。当时,郭先生夫妇盼着赶快房改,这样他们就不用再“寄人篱下”了。

2001年9月,这套房子终于参加了房改。同年10月,兄弟俩另签新合同,内容与之前的合同并无二致,但确定了房款为17169.5元。郭先生随即支付了款项。

在此之前的2000年,弟弟郭某政和曾某结婚。5年后,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已经卖给郭先生的这套房被判给曾某。曾某马上办理了过户手续。

此时,郭先生夫妇仍旧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在郭先生看来,房子是他花钱从弟弟手里买的,他有房屋买卖合同为证。

曾某一纸诉状将郭先生夫妇告上法庭。法庭认定,郭先生及其妻子属于借住在曾某的房子里,判令他们给曾某腾房。

纠纷:亲兄弟为房对簿公堂

这下郭先生夫妇陷入了尴尬,他们在市区没别的住所,现在却要搬出住了多年的房子。何况,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不仅有房屋买卖合同,连房款都交了。

郭先生认为弟弟郭某政难辞其咎。去年10月,他将郭某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装修费、定金、燃气开户费等共计30余万元。

今年7月,樊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郭某政返还郭先生房款17169.5元及利息,双倍赔偿3000元定金共计6000元,赔偿房屋装修费5000元。

对于这个结果,郭先生很不满意。带着愤怒和困惑,他找到律师事务所求助。

张律师对这起纠纷进行梳理后表示,尽管郭家兄弟早在1999年就签订了二手房购买合同,但当时那套房是单位未进行房改的福利房,郭某政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改时,郭某政已结婚,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夫妻只能分得一套房,这套房属于郭某政和曾某的共有财产,但第二次签订的合同没有曾某的签名。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现实交付房屋,如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则房屋的权属并没有发生变化。而曾某离婚后则对房屋进行了过户,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显然,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郭先生又提出,自己之前应把曾某也列为被告,他要上诉,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返还房屋。

张律师告诉他,基于我国当前的审判制度,二审一般不能直接追加、变更当事人。郭先生要求追加曾某为被告和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中及时提出,申请追加、变更诉讼请求超出了二审审理范围。

郭先生听后,连声感慨自己法律知识匮乏。不过他仍想寻求法律帮助,目前双方正商谈委托事宜。

提醒:产权过了户才有保障

昨日,张律师介绍,正是因为郭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和诉讼中都存在瑕疵,才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款的数目、交易方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等若干条件,都应当具体而明确。同时要注意房屋是否两证齐全,这是在买卖后能否顺利过户的重要因素。

还要弄清房屋的所有权,是一人所有还是共有。在司法实践中,共有的房屋以其中一人的名义对外出售,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后,诉讼到法院,购房人败诉的几率很大,而郭先生在第二次签订合同时就遗漏了郭某政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曾某。

郭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例。他希望这能给打算和正在买房的市民提个醒。

襄阳装修网提醒,买房时相关程序一定要履行到位,签订购房合同仅是一个保证,变更登记才是物权变动的保障。若房屋买卖合同得不到履行,应当及时以合法的方式维权。

摘自:襄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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