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牛某抵押房屋向宋某借款6万元,约定一年后若没有还账,房屋由宋某处理。不想,还款期还没到,宋某就将房子卖给他人。襄阳装饰公司李经理获悉,近日法院判决:房屋应归还原房主。
谷城男子牛某在当地有一套房产。2014年9月,牛某急需用钱,以房屋做抵押,向宋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若逾期未还,房屋产权及所有权由宋某处理。随后,牛某将房屋产权证交予宋某。
然而,当年11月,宋某以13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尉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牛某回来索要该房屋及家具引起纷争,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宋某承担。随后,宋某将牛某的房产证交给了尉某。牛某发现房屋被转让,索要未果遂将两人告上法庭。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尉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恶意串通,判决合同无效,尉某应将房产返还给牛某。因无效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失,尉某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