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赵先生购买了位于襄州区伙牌镇的一套商品房,随后进行了新房装修。黄某是赵先生楼上的住户。2014年,黄某将其房屋的装修工作交由徐某的装修队负责。
当年7月26日,徐某的工人在离开黄某家中时,忘记关水龙头导致漏水,赵先生刚装修的新房被浸泡受损。徐某得知后,忙到赵先生家中表示愿意对受损部位进行恢复。气愤不已的赵先生担心徐某技术不过关,只愿意接受现金赔偿,坚决不肯由徐某来恢复原状。
去年8月26日,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赵先生房屋装修损失共计1.3万余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赵先生将徐某和黄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黄某辩称,赵先生家中渗水,是由于徐某的工人忘关水龙头所致,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赵先生家中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法院说法
上个月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是相邻关系纠纷。二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合同定作人有选任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导致赵先生新装修房屋浸泡受损,应当对赵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装修过程中负有管理与监督的义务,同时黄某选用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的徐某进行装修,还应承担选任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故黄某应对赵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徐某赔偿赵先生装修损失1.3万余元,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